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出臺的《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187號)議精神,農業部辦公廳近日印發了《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為確保貫徹落實到位,現予以轉發,并結合《自治區農業機械經銷管理辦法》,就依法查處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做如下規定:
一、依法監督管理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要督促購置補貼經銷企業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
(一)購置補貼經銷企業要依法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按照《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網絡管理暫行規定》銷售補貼產品;
2.銷售產品一律實行明碼標價。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和價格等相關內容 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3.嚴格執行挖坑機產品銷售臺帳記錄制度,并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銷售臺賬保存期不少于3年;
4.在銷售挖坑機購置補貼產品時,應當與購機者簽訂書面的農業機械購銷合同,明確購機型號、價格、購銷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5.在交付產品時,應當同時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購機發票和產品三包憑證、使用說明書等隨附文件。同時交付隨附的工具、附件、備件等。明示農機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提供有生產者或銷售者授權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6.應當設置三包服務機構,嚴格履行《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加強售后技術培訓和服務。三包服務人員數量應當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并配備相適應的三包服務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
7.應當建立健全農機產品投訴處理機構,對外公布投訴電話,主動及時妥善處理用戶的咨詢、查詢和投訴,避免引起群體性農機產品投訴案件。
(二)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要嚴格遵守以下“七個不得”規定:
1.不得倒賣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
2.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
3.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
4.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
5.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
6.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7.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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